備案核查結果:30日內一次性補充提交相關資料。
1、產(chǎn)品名稱中“含羞草”為化妝品禁用植物組分,與配方中“細花含羞草(MIMOSA TENUIFLORA)樹皮提取物”不相符,請修改產(chǎn)品名稱。
2、未提供注冊商標的相關證明材料。
3、產(chǎn)品設計包裝平面圖標示“100% ”、“0% ”、“NO ANIMAL INGREDIENTS”、等宣傳語,不符合法規(guī)要求;產(chǎn)品設計包裝平面圖標示“FOR SENSITIVE SKIN”、“particularly sensitive and irritated skin”,應提供相關科學評價和試驗方法等依據(jù)。
4、產(chǎn)品中文標簽、技術要求未標注注意事項或*示用語。
5、風險評估資料不符合要求。配方中含氫氧化鈉、檸檬酸,未按《化妝品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要求對產(chǎn)品pH值進行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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