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2018年11月10日前已獲行政許可的產品,許可有效期結束后仍需繼續(xù)進口的,或者有效期結束前原行政許可事項發(fā)生變更的,應當在有效期屆滿5個工作日前,或變更產品上市之前,按照要求辦理備案,備案完成后原紙質版憑證自動失效。境內責任人與原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為不同的企業(yè)法人時,還應當同時提交原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簽署的知情同意書。原行政許可申報資料中的產品檢驗報告、安全性評估資料以及相關證明性文件等可作為備案資料提交,相關資料原件已隨原行政許可申請?zhí)峤粺o法獲取的,可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境內責任人的公章,同時提交相關情況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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